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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回县七江中学老师摔烂学生手机应不应该赔?
原创 隆回南网 隆回南网 今天
在隆回七江中学,很多学生反应,他(她)们的手机被老师摔烂了!
请问这是谁给老师摔学生手机的权力?老师摔烂学生的手机就应该赔!
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,不代表老师就可以摔烂学生手机了,手机是学生私人财务,要是学生带现金上学,你老师是不是要没收占为己有呢?
老师摔坏学生手机是否违法
违法,侵害了学生的权利。
老师此举显然违法,不仅难以养成学生的尊法守法,带来的更是“以暴制暴”与模仿犯罪。用违法的手段管理学生,带来的却是灾难性的危害,老师的行为已潜移默化动摇了学生脑海中的法律意识。老师摔手机摔出一个什么样的未来?想一下就难以乐观。教师敢于当众摔碎手机,是教师霸权意识的体现,而这种霸权意识正是长期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潜意识。教师摔砸手机的行为,虽然能够在学生中树立所谓的“威严”,但是这种“威信”却同时被砸得一败涂地。教师只要正确面对,给予学生充分的理解与尊重,终归能够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,砸绝对不是教育者的理性选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
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,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,因材施教,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,不得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
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。
(一)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
(二) 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
(三) 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
教师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所列情形之一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第二十一条 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【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条 【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