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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断卡行动】岩口镇这些人因出借、出售银行卡、电话卡坐了牢
隆回公安 2022-02-28 19:45
关于涉“两卡”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
当前涉“两卡”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,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,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对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银行账户(卡)、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、个人及相关组织者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;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,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(卡)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户所有业务,并不得新开户。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,现将部分参与涉“两卡”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、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。
王某祥,男,24岁,隆回县岩口镇油麻冲村人。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黄某科,男,21岁,隆回县岩口镇新田村人。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蒋某文,女,25岁,隆回县岩口镇育贤村人。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彭某,男,29岁,隆回县岩口镇石坳村人。因使用本人名下银行卡为犯罪团伙“洗钱”过账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郑某妹,女,35岁,隆回县岩口镇郑家村人。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邱某,男,19岁,隆回县岩口镇育贤村人。因提供自己的微信、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彭某亮,男,36岁,隆回县岩口镇石坳村人。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彭某,男,24岁,隆回县岩口镇星塘村人。因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罗某,男,23岁,隆回县岩口镇塘头村人。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,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下一步,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,对涉“两卡”人员,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,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。
隆回县公安局
2022年2月20日